近年来,蛋白质补充剂作为特殊膳食营养品,在术后患者、中老年和运动健身人士等有特定营养需求的群体中需求旺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显示:每盒进价18元的蛋白质补充剂,商家对外售价650元,且经检测,其中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针对销售者低价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蛋白质补充剂并高价暴利销售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进货价与同类产品成本价、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异等因素,依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明知”,从而实现对“暴利”经营者和违法生产者的全链条责任追究,切实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月以来,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先后分六批生产乳清蛋白及小分子肽蛋白营养粉,产品类型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这些产品由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销售,主要针对医院患者康复使用,每盒进价18元,售价650元,共计售出2470盒,获利约150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影响患者术后康复,还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3月15日,媒体曝光了西安某公司高价销售蛋白粉一事,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两款产品确实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案件于同年10月移送至西安市检察院。
西安市检察院受理后,就六个批次的产品是否合格、西安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发现,六个生产批次的产品工艺和原料一致,出厂检测报告单中仅有维生素B1、B2等项目,并无蛋白质含量,也无其他证明文件证实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合格。西安某公司提供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西安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原料进货情况,查明涉案产品原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最终,西安市检察院认定西安某公司的进货价远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批发价、销售价、成本价,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对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明知”。
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和西安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同年7月8日正规股票配资,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所有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和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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