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沿河,女子同时交往了两个男朋友,在其中一人家里留宿时,另一个男友打电话过来表诉衷肠,事情就此穿帮。两人为了争夺女子,决定约一架一决雌雄,输了的那个自动退出。结果其中一人带了把水果刀,将另一个捅成重伤!

苏某是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苏某比较爱玩,尤其爱打麻将。闲着没事干的时候,经常去棋牌室打发时间。
2024年5月,苏某去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男子罗某。
罗某长期混迹于各种娱乐场所,天不怕地不怕,此前还有过犯罪前科,因此身上自带一种大哥的气质。
俗话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苏某一下子就被罗某身上这种放荡不羁的气质吸引住了。同样的,罗某也一眼就看上了打扮的花枝招展的苏某。
牌局结束后,两人加了联系方式,随后又顺利约饭,火速发展为了恋人关系。
确认关系之后,两人隔三差五约会,情侣间该做的事都做遍了。
很快,到了2025年春节,苏某的一个朋友对她说,自己认识一个男子非常不错,问她有没有想法认识一下。

原来苏某虽然和罗某恋爱了,但一直没有公开这段关系,家属朋友都以为她是单身。
按理说,苏某既然有男朋友,就应该拒绝朋友的好意,但问题是,在和罗某交往期间,苏某对他并不是百分百满意。
原来,罗某此人粗枝大叶,而且很大男子主义,很多时候不能照顾到苏某的感受,身上还有案底。一段时间交往下来,苏某觉得两人并不是十分合适。
苏某觉得,不如认识认识朋友介绍的这个男子,如果合适,再找机会和罗某分手。
苏某加了这个男子张某的联系方式,两人开始聊天。
聊了一段时间后,苏某觉得张某温柔体贴,和她很有话题,两人一聊起来连吃饭睡觉都忘记了,简直相见恨晚。
于是没多久,两人奔现了。
初次见面,两人感觉良好,情到浓处,还进行了肢体深入交流。这次之后,苏某觉得张某简直是哪哪都和自己合拍,对他满意的不得了。但是,苏某又不舍得和罗某分手。

罗某虽然有些缺点,但身上那种大男人的感觉很吸引她。张某虽然男人味不如罗某,但架不住他体贴温柔,懂自己心思。
苏某觉得,罗某和张某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男人,两人虽然各自有优缺点,但身上同时都有吸引苏某的地方,不管放弃哪一个她都舍不得。
于是,苏某各自对他们隐瞒了另一个人的存在,每天周旋于两个男人之间,白天和这个一起吃饭,晚上就和另一个同宿。
两人被苏某耍的团团转,苏某却沉迷于两个男人之间,觉得自己就像个女王,想哪个了就翻哪个的牌子,这种偷偷摸摸的感觉有种说不出的刺激感。
转眼半年时间过去了,苏某周旋于两人之间从未露出破绽,并且越来越游刃有余。
2025年7月2日,苏某留宿罗某家中,两人折腾到半夜。7月3日凌晨一点多钟,苏某起身去洗澡。
不知道是不是半年没露馅大意了,苏某这次竟然忘了给手机静音,她正冲着澡,电话响了。
罗某眉头一皱,大半夜了,谁会给苏某打电话呢?他接起电话,结果那头传来一个男人的声音:“宝宝,我想你想得睡不着。”

罗某顿时气炸了,询问他是谁。
电话那头的张某一听见罗某的声音也懵了,凌晨一点多钟,一个男人接了女朋友的电话,他是谁?张某脱口而出:“我是苏某的男人!你是谁?”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了起来,谁也不肯主动退出,随后约了去某小区碰一碰。
临走前,罗某看到桌上有把水果刀,一把抓起揣进了兜里,随后骑上摩托车去往约定地点。
张某和罗某见面后,情敌相见分外眼红,两人动起了手,罗某掏出水果刀,朝张某的腹部和腰部捅了几下。
张某吃痛,松开罗某踉踉跄跄逃跑,罗某也没有继续追赶,将水果刀扔在原地,骑上摩托车返回家中。
事后经鉴定,张某有两处伤,左胸部的达到了重伤二级,左下腹部的属于轻微伤。很快,罗某被抓捕归案。
二、法律分析苏某无视道德,同时周旋于两个男人之间,最终事情穿帮,两个大男人争风吃醋,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那么,罗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始作俑者苏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存在任何正当化抗辩空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某虽然是“原配”,但是他并不无辜。
事前罗某明确知晓约架是暴力冲突,还特意携带具有杀伤力的水果刀赶赴现场。罗某作为成年人,完全能够预见持刀捅刺会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却主动追求或放任该伤害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最终,罗某直接导致张某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的损害结果,罗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完整的刑法因果关系。
2、苏某脚踏两条船,才是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苏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苏某的出轨行为只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张某的重伤结果是罗某导致的,和苏某出轨没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因此,苏某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也不满足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很多人认为,如果没有苏某脚踩两条船,就不会发生伤人案,但刑法认定因果关系必须遵循“相当性”标准。

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只有当危害行为是导致结果的直接、必然主导原因时,行为人才需要担责。
苏某向张某和罗某隐瞒另一人存在的行为,本身没有创设刑法所禁止的危险,后续二人主动约架、罗某持刀伤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异常介入因素,直接切断了苏某前置行为与重伤结果的法律关联。
而民事方面,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因果关系成立。
苏某欺骗两人感情,本质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维度的不法行为,因此,苏某也无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不过,如果苏某在和两人交往期间,存在骗取两人大额财物的情节,就要另当别论了。
最终,一审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某捅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罗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罗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6766.65元。
罗某想用武力解决情感归属问题,最后锒铛入狱,还得赔偿。而苏某毫无边界养鱼,虽然不用承受法律制裁,但也出了大名,必然要承担不少流言蜚语。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不会介入私人情感的选择自由,但绝对不允许任何人股票配资官网开户,以情感纠纷为借口,突破暴力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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